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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 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ST冠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汇聚通公司涉案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000,000.00元; 被告ST冠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汇聚通公司利息(以3,000,000.00元为本金,自2 9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 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 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案件受理费31,510.50元,由被告ST冠福负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风险提示 : 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告显示,2 8年4月13日,ST冠福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在无真实交易背景情况下,擅自以公司作为出票人、承兑人向华农实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农公司”)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对于本次青浦区法院的判决,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作出下一步应对措施。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如下: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ST冠福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人民币3,000,000.00元及利息(自2 9年2月19日起,以3,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 9年10月22日为人民币88,81 50元,以后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ST冠福表示,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 8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头图来源:图虫转载声明:本文为 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否则为侵权。华农公司基于与汇聚通公司的借款关系将前述涉案商票背书转让给汇聚通公司。2 9年2月19日,汇聚通公司向ST冠福提示付款被拒绝,遂向青浦区法院提起诉讼,青浦区法院对案件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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